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多种多样,但却有不少出口商认为,对出口方最有利的付款方式是预收货款,其次为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电汇(T/T)、记账(open account)等,而分期付款(installment)或寄售(consignment)则是最差的出货条件。以这样的观点看来,似乎是争取到预付货款或是L/C即期就等于收汇有了确切的保障。
上述说法现已开始受到挑战。我国出口商早期的对外贸易业务,大多是采用信用证结算,然而,伴随着资讯、交通的飞速发展与跨国经营的兴起,这种交易方式已经发生了变化。以前我国的出口商对国外市场还不是很了解,为保险起见,采用L/C方式的情况较多,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口商对外交往的增多,采用非L/C方式结算的越来越多。
在某商业银行,目前结算的出口货物总值中,电汇和银行托收占了约70%,只有约30%以信用证结算(在内陆地区这个比率要高些),并且非L/C结算所占的比例呈现出逐渐增大的趋势。上述数据反映了当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发展的一个趋势。但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出口商采用信用证交易的比例明显要高出许多。
付款方式≠“保险工具”
很多出口企业在谈到付款方式时都认为,预付货款和信用证是对出口方最有利的,甚至有些企业还硬性规定,出口业务非信用证不做,把信用证当作对外成交的一个必要条件,然而,这些付款方式是不是真的具有他们所认为的那种功效呢?实际情况值得商讨。
目前,在欧美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付款方式日趋简单易行,信用证在贸易结算中的使用率只占10%左右,并且还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出口商对国际市场的进一步了解,为更好地与国际市场接轨,能向外商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付款方式,出口商是否也应该重新审视自己对于付款方式的原有认识呢?
付款方式并非“保险工具”,有利的付款方式不仅要适合具体的出口商和每一单具体的业务,还要考虑到真正影响收汇成败的关键因素:如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合同的其他条款、执行合同的各个环节等综合因素。
在实际业务运作过程中,许多人常将自认为有利的付款方式如信用证视为整个交易过程的保障工具,认为只要买家顺利收到货物,出口商就可凭借装船单据很快取得货款,既安全又方便。
但是这种想法过于天真。仅以信用证为例,信用证只是一种付款方式,而非保险工具。如果在交易过程中,进口商和开证行对付款的要求非常严格,常常是议付单据中的一个小小的不符点,就可以招致开证行的拒付,进口商或开证行便可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到头来受害的还是出口商。
再则,按照ICC500(国际商会规范,1994年1月1日起生效,世界前100名大银行共同签署认可),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开给收益人(出口商)的付款承诺,只要单据齐全,保证付款。因此,出口商能否顺利取得货款,除了要承担开证人(进口商)的风险,也要承担开证银行的经营风险,于是产生了“信用证保兑”的需要。
信用证保兑所涵盖的功能,是当开证银行倒闭或汇不出钱时,由保兑银行来承担付款义务,至于针对单据瑕疵造成的拒付并不在保兑的求偿范围之内。出口商如果担心开证银行没有履约付款的能力,寻求保兑当然会比较合理。但根据经验显示,信用证议付时遭遇的拒付,99%并非银行付款能力出问题,而是由于单据有瑕疵,或者说是开证人故意挑剔单据。在这种情况下,保兑银行当然不负责任。
至于保兑费用则可由开证人或受益人负担,这要看信用证怎么规定。在费率方面因各银行对各地区、各国家风险认定不同,价码也随之有很大的差距,有低至0.25%,也有高至2.5%的,相差有十倍。因此,信用证保兑成本非常高。
“这说明一个问题,收汇安全的关键是交易对象的选择及在各种条件下各种交易方式的灵活运用。”某海外进出口公司总裁沈先生这样说。沈先生从事外贸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对外贸易经验。他认为,不重视业务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不强调业务工作中的服务理念、不去了解与把握各种变化,而只是将所谓有利的付款方式作为救命稻草,是无法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国际贸易环境中获得成功的。
试想,若买方有真正的需求,出口商也积极供货配合,双方交易就没有不成功的道理,这时候,信用证只不过是双方的一张交易凭证罢了。“有时候也在想,什么时候交易双方可以不要合同,不要信用证,也能做生意,这也许可以体现一种商业文明的进步。”沈先生最后说。
慎用D/P60天付款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付款是采用得最多的一种付款方式。因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属于一种银行信用,即:只要出口公司交给银行议付的出口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付款银行就要向出口公司支付货款。如果出口公司交给银行议付的出口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付款银行则予以拒付。银行处于较为公正的立场,不受进出口任何一方左右。相比之下,D/P付款(即:付款交单)、D/A付款(即:承兑交单)等付款方式采用得较少。主要由于这两种付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进口商能否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也取决于出口商的信用。对于信用好的进口商,一般不会出现不付货款的现象,遇到信用差的进口商,常常发生拖欠或拒付货款现象。因此,这两种付款方式多用于信誉比较好的进出口商。
上述D/P付款和D/A付款方式,通常都是出口方按照销售合同装运货物后,将出口装运单据交由银行向进口方托收货款。在D/P付款情况下,进口方须先行支付货款,才能从托收银行取得装运单据,以此向承运人办理提货手续。在D/A付款情况下,进口方只要签字承兑,确认在一定期限(如:30天、45天、60天等)内支付货款,就可从托收银行取走出口装运单据,以此向承运人办理提货手续。由此可见,在D/P付款方式下,进口方取得出口装运单据是以支付货款为前提,而D/A付款方式下,进口方取得出口装运单据是以签字承兑为前提。
近年来,国内多家公司投诉反映,他们对印度出口后收不到货款。这些公司在对印贸易中采用的是D/P60天付款方式。有的公司称,印度进口商到期以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后无人提货,产生大量仓储费、港口费以及罚款等。无奈之下,通过银行向印度银行追要托收单据。虽然该公司最终收到了印度银行退回的托收单据,但是不久,该公司也收到了货物因在港口滞留时间过长,已被港口拍卖的消息。有的公司称印度进口商到期不付款,不提货,致使货物到达印度港口后长期压港,产生高额的费用,只能眼看货物因压港时间过长被印度港口拍卖,造成货款两空。还有的公司称印度托收银行把D/P60天当作D/A60天对待,在未收到货款情况下就把装运单据交给了印度进口商。虽然付款期限早已过去,但仍未收到任何货款。
印度港口规定,凡是进口货物,到港后三个月无人提货,港口只需获得进口方认可,无需征得出口方同意,即可将货物拍卖。印方规定,如果办理货物退运手续,出口方代理可以凭进口商(提单上的收货人)出具的无异议证明信(NO OBJECTION CERTIFICATE)去海关办理退运手续。虽然货物可以退运,听起来退货手续也并不复杂,但是真正办起来并非容易。如果进口商不出具无异议证明信,退运手续则难以办成。印度索贿受贿严重,办事效率低,如果某个环节注意不到,就会影响退运手续的办理。
印度进出口商中以小企业居多,如:家族公司、合伙公司等。其中不少是中间商,以收受代理费为主,贸易作法很不规范。例如:凭订单订货,而不是签订销售合同。不愿照章纳税,而是想尽办法偷逃关税。利用各种手段欺骗国外商家等屡见不鲜。印度法律可以算得上是健全,但是在印度打官司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才能结案。因此,在印度以司法手段解决贸易纠纷并非明智的选择。
具体情况区别操作
在我国的东南沿海地区,三资企业居多,这类企业的总部设在香港或海外其他地方,如此,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发生的交易往来不会以信用证为主要结算方式。同时,随着买卖双方通过不断业务交往,在对交易伙伴的资信状况、交易群体或有关市场行为有一定了解之后,由此建立起来的相互信任关系也对付款方式的变化产生着积极的影响。
因此,出口商在考虑如何保证收汇安全的问题上,已不仅仅是考虑选择哪一种付款方式,而是要针对不同的交易对象,确定自己要选择的付款方式,综合考虑和评价与交易方的关系性质以及如何更合理地运用相应的交易条件。
在实际的业务工作中,选择何种付款方式取决于具体业务所处的具体情况。比如,大陆销售到台湾省的产品须在香港转运、转单,从天津新港启运,货物经香港转运至台湾省约需7天,而单据转至台湾省则需10天左右,经常造成货物压港、压仓。为解决这个问题,可在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的情况下使用银行托收或电汇方式或其他更为简便的方式予以结算。
如果对交易方不了解,而要坚持使用信用证结算的话,那么,就需要了解和比较香港中转银行所能提供的相关服务,以选择最有帮助的一种。
例如,香港某银行就推出了专门针对台湾省开往大陆的信用证的服务项目,台湾省开出的信用证在该银行香港总部审核密押后,不用经过转开,就可直接通过该行在大陆的各地分行(在大连、广州、上海、深圳、厦门和珠海设有分行)直接通知受益人,各地分行的业务范围覆盖了大陆所有的地区。单证的议付也可通过同样的程序进行,大大缩短了单据议付中转时间。该行珠海分行国际结算部经理介绍说:“按正常情况,单据自议付之日起转到台湾省,在5个工作日内就可完成。对受益人所收取的费用也只有26美元的通知费。”
对于欧美一些国家的进口商来说,开立信用证的手续很繁杂,而且还要在较长时间内占压买方一定的资金或授信额度,致使很多买家不愿意开证,因此,出口商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李健介绍说,目前欧美国家政治经济状况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越来越多(近80%)的交易都乐于采用非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即使接受L/C付款,也会要求30天或60天期,另外,以记账、D/A、T/T等方式付款也很普遍。
相应地,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这种结算方式逐渐流行起来。国际保理是指出口商利用商业信用(如托收方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将发票、汇票和提单等有关单据无追索权地卖断给保理商,立即或远期收进全部或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
保理这种结算方式适应了目前国际贸易中流行的非信用证结算的实际情况。据介绍,迄今,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这项业务。
但是,对于非洲、东欧、南美等一些国家,采用上述方式却要谨慎。政府班子的更替甚至是政府的某种行为,都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
各种付款方式给出口商带来的利弊得失,主要看出口商怎样加以运用。出口商若是基于融资的考虑,采用信用证结算不失为一种好方法,不妨多加利用;但若是从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考虑,则应该跳出信用证万能这个习惯性思维,多在谨慎选择交易对手、交易条件乃至于验货、运货、交货等各环节管理上下功夫,不必在文件里钻牛角尖。